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 :9:00-18:00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888688、15019296615 邮箱:327232089@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7105号佳得宝广场F楼 |
深圳市啦啦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啦啦操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文化、体育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啦啦操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配合全国啦啦操委员会及广东省啦啦操委员会,始终以“整合专业的啦啦操资源,开展阳光校园体育建设,普及全民健身运动”为宗旨,定期为校园、社会团体开展啦啦操专业培训,组织赛事,推广啦啦操项目,丰富全民健身运动项目,传递啦啦操项目“积极、向上、活力、激情”的正能量。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及龙岗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龙岗 大道新生段铁塔时代商业楼401 S4-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啦啦操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啦啦操相关信息,推广啦啦操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啦啦操项目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 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啦啦操相关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啦啦操项目相关计、调查,参与涉及啦啦操项目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啦啦操项目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发展规划、标准、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 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 谐; (十一)组织体育培训,承接、举办体育赛事、汇演,组织参赛; (十二)开展啦啦操项目推广、专业培训和交流; (十三)承接承办各级别赛事,定制国家级、国际级赛事。 (十四)提供啦啦操咨询和服务,组织俱乐部、考级中心、对外交流; (十五)开展啦啦操与旅游、传媒、会展、广告、影视、运动器材、书籍等关联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深圳市从事文化、体育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体育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审核会员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 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 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监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